第168章(2 / 2)

东唐再续 云无风 5206 字 17天前

李曜在推行新政之前,就仔细思考过古代为何要重农抑商,也思考过其中的不足,并且觉得农、工、商是可以做到1+1+1大于3的,他甚至在考虑有没有可能推进一个古代版的“农业产业化”,然而就在这个时候,农业人手过多流向工商业的弊病便已经先冒了出来,这让李曜有些始料未及,不得不承认:涉及制度的改革,永远都是最难的,难怪穿越前那个政府改了几十年,民众仍然很不满意。看来,有些事,第一是不能急,得一步步来;第二是先要考虑周全,论证清楚,不然就会乱套。只是,这“两田”的问题,怎么解决好呢?如果农业除了差错,自己还想要出征别处,那就完全没有可行性了。要知道商业再发达,河中节帅府再有钱,也不可能去汴梁买米——粮食在古代可是真正意义上的战略物资,能卖给你?

以李曜的手段,为何在这个问题上也颇为棘手?一是屯田、营田十分重要,不能出现大的麻烦;二是制度的问题,还得靠制度解决,而这个制度很是不好解决。

所谓屯田、营田,是中国古代社会两种不同的田制。在历史上,其产生、发展情况各有不同。屯田自汉代产生,至明清时期依然存在,存在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就近解决军需;营田主要存在于唐宋时期,存在目的主要是为了安置流民、发展生产、以丰国库。二者虽都在唐代同时存在,并且都属于国有土地系统,但却是两种有区别的土地经营制度。然而实际上,即便在后世一些学者的文章或论著中,都常有将二者通用互代,造成概念上的模糊,甚至包括《辞海》,也将二者混淆,其实屯田和营田绝不是一回事。

诚然,在唐代,屯田与营田是两种并存的土地经营制度,之所以二者常常容易被混淆,是由于二者之间有许多相似之处。具体来说其相似之处主要有四点,即经营者、设置目的、设置地点和经营方式都很类似。[注1]

屯田与营田虽然在上述方面有相似之处,然毕竟是两种不同的土地经营制度,其不同主要是组织管理系统的不同。

首先是在中央的直属机构不同。屯田在中央的直属机构是尚书省下的工部。如工部有尚书一人,正三品;侍郎一人,正四品下。掌山泽、屯田、工匠、诸司公廨纸笔墨之事。可见,尚书省的工部侍郎是管理屯田的最高级官员。工部之下设屯田部,屯田部设屯田郎中一人、员外郎一人、主事二人、令史七人、书令史十二人、计史一人、掌固四人,具体负责屯田之事。

然而,营田在中央的直属机构则是尚书省下的户部。比如唐代营田使职名前常常冠以支度或度支之名。如中宗神龙初,姜师度累迁易州刺史、兼御史中丞,为河北道监察兼支度营田使。中宗景龙年间,韦凑拜太原尹兼节度支度营田大使。穆宗时,贺拔志为度支水运营田使。傅孟恭充本州押蕃落及监牧副使、兼度支银州营田使。支度使是唐代地方财政使职名称,掌军资调度转输,是支度军粮使的简称。支度营田使即支度使与营田使合一。唐前期营田使名前冠以支度,表明其独立性较强。度支是户部下属的四曹之一,掌管土地赋税等事宜。营田使名前冠以度支,是因为这一时期营田使归户部管理。

除此之外,营田地里的收获物上交度支。敬宗宝历元年,沧景节度使“元卿上言,营田收廪粟二十万斛,请付度支充军粮”。这也是因为营田归属户部。

其次,地方级管理机构也不同。

屯田在中央隶属工部,但工部只是总领机构;屯田在地方上还有专门的管理机构。如大唐开元二十五年令:“诸屯隶司农寺者,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应置者,皆从尚书省处分。”这是说,尚书省是屯田的最高管理机构,之下的机构分别有司农寺、州、镇、诸军等。司农寺一般管理畿内屯田;州镇诸军管理的是边地屯田。

营田的地方级管理机构也因营田设置地点的不同而不同。设在京畿附近的一般由司农少卿主管。如高宗时,韦弘机擢司农少卿,主东都营田苑。设在州、军、道的营田,则多由州、军、道长官兼管,兼职名见于记载的有营田大使、营田副大使、营田使、营田副使、营田判官、田曹参军事等,如韦凑拜太原尹兼节度支度营田大使。玄宗时,哥舒翰代王忠嗣为陇右节度支度营田副大使,知节度事。玄宗立,擢崔隐甫汾州长史,兼河东道支度营田使,迁洛阳令。大历初,张延赏除河南尹、诸道营田副使。大历初,张镒上奏某人为营田判官,得殿中侍御史,权知陇州行营留后事。开元十五年,朔方五城,各置田曹参军一员,阶品俸料一事已上,同军家判司,专知营田。

以上官职名中营田大使、营田副大使、营田使、营田副使的权利要稍大些。营田判官是营田使的下属官员,不仅判案,还要出使综理营田事务,是控制诸道营田、保证营田收入供应京师的主要官吏。田曹参军事品级同营田判官,专门执掌营田事务。营田官员的设置,有的以一州、一道为单位设置,有的是数州、数道合置;至于军中,则是根据军中人数而定。即诸军各置使一人,五千人已上置副使一人,一万人已上置营田副使一人。

再次就是基层管理组织也不同。

唐代屯田的最基层单位为屯,每屯的屯田面积大小不等,隶司农寺者,每二十至三十顷为一屯;隶州、镇、诸军者每五十顷为一屯。每屯都设有屯官,每屯主一人,屯副一人,五屯则署监及丞以统之。屯主、屯副,屯监、屯丞即为屯田最基层的管理官。这些屯官多由品官担任,一般“取勋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资边州县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内简堪者充。”

营田的基层管理组织,在《长安三年三月敦煌县录事董文彻牒》中说:“其桑麻累年劝种,百姓并足自供。望请检校营田官,便即月别点阅萦子及布,城内县官自巡。”这是说营田的基层管理者在县级有检校营田官,在县之下的乡级有检校营田人若干。他们的职责主要是负责检校核实该乡的逃户田地及阕职官人地,以劝人营种,劝种者纳课等。

再有,督察巡视的职官也不同。屯田、营田在解决军粮及增加国用方面有重要作用,所以,唐朝廷对之很重视,除设置层层机构进行日常组织管理外,还会派中央级的官员不定期地赴地方巡视监督。

由于畿内屯田直属司农寺,所以,督察官一般由司农卿和司农少卿担任,在每年三月,“卿、少卿循行,治不法者。凡屯田收多者,褒进之”。而州、镇、诸军的屯田,则一般由监察御史分掌,“若诸道屯田及铸钱,其审功纠过亦如之”说的便是这种情况。但也不排除派其他使职督察的情况,如开元二十九年,敕新丰、朝邑屯田,令长春-宫使检校。此外,在基层还设立过都巡仓碾河堰判官、屯田都巡使等巡视屯田的官职。

对于营田事务,则没有常设的巡视官员,只是在出现重大问题时,朝廷会临时派专人巡查。如穆宗时,贺拔志为度支水运营田使,为图功效,虚报营田数,帝乃命主客郎中白行简覆验,志不胜其惧,遂欲自裁。这里主客郎中白行简查验贺拔志营田一事,即属临时指派。

然而这是朝廷能够正常行使职权的情况下,实际在黄巢之乱后,朝廷行使职权的范围小了很多。譬如李曜这个河中节度使下,屯田、营田的收入,已经完全不向朝廷上缴,朝廷自然也不会免费派人帮他来管理,因此那批中基层的官吏虽然仍在,但事实上已经并不向朝廷述职,而是直接对节度使府负责。换句话说,这些屯田、营田,都归河中节度使府“自负盈亏”。

后世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态度很简单:国家财政补贴。换句话说就是拿工商业的利润来补贴农业生产。但是目前有两个问题:一是工商业方面现阶段投资很大,而收益暂时还拿不到;二是补贴的方式,是直接补贴钱,还是以减税来变相补贴。

李曜于是道:“逃走的不必强抓了,将剩下的田地重新分配,现在剩下多少户,就分多少户,按户平均分配。”

张全义微微一怔:“会不会多了些?现在逃掉的约莫占了全额两成,这样一分……”

李曜摆手道:“无妨。”

张居翰则皱眉道:“人手少而田地广,若是他们种不了这么多地,怎么办?”

李曜道:“改变征税办法,降低税率,而后多出来的粮食,全归他们自己,节帅府不再额外征收。”

张居翰二人吃了一惊,张居翰道:“节帅这办法,于民固然有利,但这般下来,军府所得粮食只怕不够啊。”

李曜道:“无妨,几大水利工程开工之后,河中的水利建设便不比以往,似去年大旱那般的凶年,我河中也就不至于颗粒无收。另外,农业司正在研究几种改进型的农具,一旦成功,对于节省人力资源,也是有帮助的。至于军府所得粮食会不会不足,此前农业司方面也曾做过核算,认为我们河中现在缺的不是人口,而是耕地,只要再开发一些梯田,在一些不适合种粮的土地上种植一些其他作物,粮食本身并不短缺。事实上,某如今更关注的是粮食的转运调拨,军府一旦作战,粮食在转运调拨中的损耗实在太大了。”

李曜最后这句话是古代社会的一个实情:光有粮食不够,运输才是这个时代的大问题。

一般认为,商品构成及其流转距离,是衡量古代不同历史时期商品交换水平的两个重要尺度。商品构成如果包括更多的生产资料和日常生活必需品在内,而且其地区间的流转距离加大,无疑标志着商品交换规模的扩大和商品经济水平的提高。其中,粮食的长途贩运格外关键。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引用汉代谚语曰:“百里不贩樵,千里不贩籴。”表明汉代人已经认识到粮食长途贩运的距离与其商业利润之间有一定的数量制约关系。

李曜搞供销出身,当初他所在的那家大型国有企业的货物运输也权操其手,他甚至还去进修过一段时间,其中有一名教授上课时就从古到今地分析过商品运输。那位教授指出,魏晋南北朝时期粮食长途贩运现象比前代增多,并以此作为当时商品经济发达的一种表现。可惜那节课毕竟是面向现代,那位教授也只是随口说了一下古代的情况,其所论未能注意区分粮食长途贩运的水运距离与陆运距离的不同,有欠深入。其实,沈约在《宋书》中曾经指出:“千匹为货,事难于怀璧;万斛为市,未易于越乡。”可见南朝时粮食作为比较笨重的商品,要进行大量的交易已非易事,若要从陆路进行长途贩运,其难度更大。这是后来李曜在闲暇之时所了解到的。

至于汉唐间大批粮食的长途运输,往往以水运为主。然而,粮食若作为商品进入市场,要最终实现销售,陆路运输又不可或缺。因为河川毕竟有限,无法四通八达。即使是水运到商品集散地,还须靠陆运才能散泄到星罗棋布的城乡粮食市场。所以,中国古代两地间的粮食陆路贩运距离的远近,关系到对当时粮食流通范围乃至对当时商品经济水平的估计。李曜到唐代之后,没多久就开始负责转运事宜,因此对这其中的损耗颇为心惊,现代人习惯了现代化的运输手段,再回头看古代的粮食运输损耗,格外地震惊,他曾拟就唐代粮食陆路长途贩运的距离试作量化研究,时或兼及水运距离,后来事务繁忙,便将这件事交给了陆运司和水运司,由他们去做计算,还真得出了结果。不过两司的计算是根据《九章算术》的算法算出来的,而那种表述方式李曜十分的不习惯,因此他私下仍然将其改换成了后世所学的模样,用英文字母来代替,然后将之核算了一次。

其实制约唐代粮食陆路贩运距离的经济因素,可分为粮食销售价(p)和粮食经营成本(c)两方面。而粮食经营成本包括粮食收购价(c)、运输费用(tf)、商税(t)、途中货物寄存费用(sf)等各项。其中运输费用一项,唐人称为“脚直”。李曜查阅《史记·货殖列传》,发现汉代商业利润平均为成本的20%,而唐人也有商人追逐什二之利的说法。他自己的计算即取为一个参数。因此,商人长途贩运粮食时,其期望的销售价与经营成本的关系用公式可表示为:

p=c+0.2c=c+tf+sf+0.2c

在正常情况下,商人长途贩运粮食的经营成本要多少?

首先,关于脚直。其中已包含照管所雇车马驴等的人手雇直、车损、马料、食宿等各种费用在内。《大唐六典·度支》对天下舟车水陆运输的脚直有明确规定:

“凡天下舟车,水陆载运,皆具为脚直。轻重贵贱,平易险涩而为之制。河南、河北、河东、关内等四道诸州,运租庸杂物等脚,每驮一百斤一百里一百文。山阪处一百二十文。车载一千斤九百文。黄河及缺水河并从幽州运至平州,(每十斤)上水十六文,下六文。余水上十五文,下五文。从澧、荆等州至扬州四文。其山孤险难驴少处,不得过一百五十文。平易处不得下八十文。其有人负处,两人分一驮。其用小舡处,并运向播、黔等州及涉海,各任本州量定”。

而据李曜现在的了解,至少当前北运,实际是每斗300里50文,也就是每千米折约6.25斤,则北运斛斗费用高出《大唐六典》所定车载脚直两倍多。

如果说朝廷方面,官方脚直依然按《大唐六典》规定执行。比如德宗时,从淮南转运诸州米至东渭桥,每斗船脚约用钱200文。若按斗米折6.25斤计算,从淮南至东渭桥的水路里程约2500余里,设若以《大唐六典》规定的水运脚直计算,其运费约为230余文。可见,《大唐六典》诸规定至少在德宗朝基本上仍在沿用,而且直到开成年间,仍是如此。开成四年(839年)四月七日,圆仁由心净寺至县城,官家出面为其雇驴,20里路计驴功20文,即百斤百里百文。

然而各地民间脚直与官价差别就很大了。开成四年四月七日,心净寺寺主为圆仁雇驴三头,骑之发去,驴一头行里,功钱五十文,三头计百五十文。折算成百斤百里250文。高出官定脚价150文。不过据西去开拓商贸的一批军械监商队回来说,在敦煌,驴驼的脚直却比较低廉。这个李曜倒是理解,去年,平康乡百姓冯文达奉差入京,雇八岁黄父驼1头,雇价准绢5疋。敦煌距京师3650里,假定驼日行70里,仅路途往返便需104天,若按日绢3尺的官定雇直计算,雇价绢为312尺,折约8匹。高出实际雇价2至3匹。若实际雇驼价未含驼料价,以驼日给斗菽为准,往返所需驼料为10.4石。敦煌绢1匹,断价22硕。从敦煌至京师的雇驼价是5.5至6.5匹绢,低于官定脚价。这种差别,李曜为图方便,当然不可能算得那么清楚,便偷懒以价格还算适中的官定脚直作为民间脚直的参数。

其次,关于商税。大唐前期长期未开征全国性的商税。到天宝年间,始开征市肆之税,即《唐会要·太府寺》记载的“除陌钱每贯二十文。”征收的商品交易税为五十税一。唐后期,两税法规定的商税为三十税一。李曜对比后世的经济情况之后一直认为,这农税应该降低,而商税还要提高。

再次,关于途中的货物寄存费用。长途贩运若超过一天的行程,商人必须宿店停货,就发生货物寄存费用,唐代称为邸直。但是有较大一部分是免费的,所以李曜在计算时暂未计入经营成本。

最后,是粮食收购价。这个东西是涨跌幅度差距最大的(无风注:本书初期就有提及)。而李曜隐约记得后世全汉升的《唐代物价的变动》一文把唐代物价变动分为七个阶段,即唐初物价的上涨,太宗高宗间物价的下落,武周前后物价的上涨,开元天宝间的物价下落,安史之乱物价的上涨,两税法实行后物价的下落和唐末的上涨。由于安史之乱,唐末两个时期受战乱影响,粮价之高过于异常,不符合一般价格变动规律,故他在计算时不予涉及,只选用比较正常的太宗高宗时期、开元天宝时期、两税法实行后这三个阶段的粮价,作为参数。按说他应该选唐末时期,但他算这个东西的目的是弄清损耗比,以及可能获得的利润比,像他现在所处的这种时代,时涨时落,以他的数学能力,是没法计算的,只能作罢。

于是,他假设唐代粮食陆路长途贩运的距离为x,水运距离为y,即可利用两地粮价高低之差,考虑商人的一般经营成本和平均商业利润,从而估算出x与y的数值。

第一“题”,贞观十五年,米每斗值两钱;贞观十六年(642年),米斗值5钱,尤贱处,计斗值3钱。因斗米约重6.25斤,百斗米重625斤。假定贩运百斗米,以法定脚直为准,则其车载脚直约为百斗每里6文,水路沿流约为3.75、3.13和2.5文;在两地粮价差仅为3文时,求陆路粮食贩运距离x的计算式为:

5x100:2x100+6x+(2x100+6x)x2/10

x≈36里;

水路贩运最远距离y可达:

5x100=2x100+2.5y+(2x100+2.5y)x2/10,y≈87里。即在粮价相差3文的情况下,要保证有所赢利,粮食水陆贩运的最长距离均不过百里。其中,购买粮食成本占40%,陆路运输费用约占43.2%,水路运输费用约占21.9%。

第二“题”,高宗永淳元年(682年),关中饥馑,米斗300。五月乙卯,关中先水灾,后旱煌,米斗400。若按上述方法计算,假定它州仍丰收,粮价为斗米5文,在两地粮价差为295文情况下,粮食陆路贩运距离x可达: